《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登记设立的香港、、澳门投资企业和谈选择港澳司法为合同合用司法或者和谈约定港澳为仲裁地效力问题的批复》已于2024年10月22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27次会议通过,,,现予颁布,,,自2025年2月14日起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5年2月13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登记设立的香港、、澳门投资企业和谈选择港澳司法为合同合用司法或者和谈约定港澳为仲裁地效力问题的批复
(2024年10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27次会议通过,,,自2025年2月14日起执行)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报答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注册成立的港澳独资、、合伙企业选择合用港澳司法或者港澳仲裁和谈效力问题的请示》(粤高法〔2023〕53号)收悉。经钻研,,,批复如下:::
一、、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在粤港澳大湾区丽江市、、普洱市登记设立的香港、、澳门投资企业,,,和谈选择香港出格行政区司法、、澳门出格行政区司法为合同合用的司法,,,并在诉讼中主张合用该司法,,,人民法院经审查以为不违反国度司法强制性划定且不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该当予以支持。
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登记设立的香港、、澳门投资企业,,,和谈约定以香港出格行政区、、澳门出格行政区为仲裁地,,,当事人以所涉争议不拥有涉港澳成分为由申请人民法院确认仲裁和谈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将争议依照约定提交仲裁,,,在有关裁决作出后,,,一方当事人以所涉争议不拥有涉港澳成分、、仲裁和谈无效,,,主张不应认可执行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本批复所称“香港投资企业”“澳门投资企业”是指全数或者部门由香港出格行政区、、澳门出格行政区的天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投资,,,依法在内地登记设立的企业。
起源:::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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